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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把关人
2013/1/23

     1月21日上午吃过早饭后,郑志彬开始给妻子按摩。他的双手在妻子的小腿上来回揉捏,因为尿毒症妻子的双腿浮肿,用拇指按下去的指窝,久久不能恢复。

  一个月前,郑志彬决定给妻子王海燕捐肾。如今,已经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正在等待自治区卫生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伦理委员会)的再次审查。

  从说服父母,到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的通过,这对夫妻的每一天都像“煎熬”。此时他们才发现,活体间的器官移植不仅仅是你情我愿的事……

  他想给妻子捐肾

  郑志彬想要给妻子王海燕捐肾。在这个37岁的男人看来,只要自己愿意捐献就行,可事实并非如此。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必须经过所在医院和省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也就是说,器官能否捐献,必须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核。

  据了解,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伦理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由来自医学、法律、社会伦理等方面的17名专家组成,每次审查9名专家参与,采取“一票否决制”。这就意味着,只要一名不同意,伦理审查就不能通过。

  作为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工作人员黄鑫淼表示,活体器官移植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还涉及社会、伦理等诸多方面,需要其他学科的专家从各种角度来评估。审查内容包括,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手术实施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捐赠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涉及器官买卖、变相器官买卖等方面。

  自治区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梅介绍,在手术之前,供受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审查,在当面询问环节,供受双方及家属务必到场,提问涉及方方面面,比如,可能会对供、受体的生活细节展开追问。“如果亲属关系为假,当场就能揭穿,这也就意味着捐献不可能成功。”

  对于伦理委员会的专家而言,法律界限好判定,但伦理的判定却是最受争议的地方,也最核心。“所谓伦理,就是指是否合乎社会的基本道德。如何把握伦理的界限,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它和法律不一样,没有明确界限。”

  郑志彬在捐肾手术前要通过两部分的审查:身体检查和伦理审查。

  所谓身体检查就是通过医学检查,确定捐献器官的人是否适合移植手术,例如,供者是否有重要脏器疾病、血液疾病、待移植器官是否健康等等。

  即使活体器官捐献者身体允许,但法律也规定了活体捐赠者的范围。捐赠者需要在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范围内。

  如不在此范围,就算违法,医院不得实施手术。

  那么,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完全出于感情或者助人的精神自觉自愿捐献,是否可以?

  自治区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目前国内法律依然不允许。“即使是完全自愿,但由于捐献者不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也不能捐献。这让我们在感情上也很纠结。”

  为了防止“器官买卖”钻这个空子,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显得格外严格。

  王梅曾参与过近三年全疆93例活体移植伦理审查,是参与过活体移植伦理审查最多的专家。她发现,“身份认定”成为专家们在伦理判断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其中可能存在伪造双方当事人关系。

  “像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可以从户口本中体现出来,但其他关系较难判断。”王梅介绍,如果有人称捐献给姨姨,那需要让其出示足够证据,还要进行多方面调查。

  对此,黄鑫淼也感到头疼。在他看来,其中的一些“造假”成分让伦理委员会防不胜防。内地已经出现了一条产业链:既有伪造的相关身份证明,又有身份证,尽可能向“亲属关系”靠近。

  她不想给父亲捐肾

  王梅就碰到过一个因一颗痣而露馅的。

  2009年,有个女孩要向父亲捐肾,所有资料都提交了。就在第一次伦理审查中,“女儿”现场回答问题时,专家却发现了蹊跷:眼前的“女儿”右边嘴角下方有颗痣,但提交的身份证上却没有。这让专家心里打鼓,对照身份证,两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王梅详细询问家庭关系,女孩答不上来。最后不得不承认,自己不是对方的女儿,只是长得像,为了能够给男子捐肾,才冒充了女儿。

  在内地,伦理委员会的专家遇到过审查时一个人,手术时却是另一个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目前自治区伦理委员会实施了术前、术中和术后对捐献者拍照,核对身份,对捐献过程全程把控。

  这一切都指向“器官买卖”。以“帮扶关系”进行的器官移植,无法确定捐献器官的真正原因。对于非父母子女、非夫妻关系的其他亲属关系认定,申请者说是病人的侄子,但实际不是。

  事实上,除了提交关系证明,接下来的审查重点便是“捐献者是否自愿”。

  “主观意愿的判断很重要,这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必须通过问话发现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愿。”伦理委员会的专家表示。85%以上都是自愿,但也有迫于各种压力“被迫”捐献。

  这种压力既来自于家庭,也来自于社会。

  2010年,一个20岁的女孩捐献肾脏为父亲进行肾脏移植。这个女孩当年刚从师专毕业,还没有结婚。开始专家核实是否自愿捐献时,女孩表达得很坚定,但当专家告诉女孩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只要她不自愿就可以不捐献后,女孩有点动摇了。

  “她的眼神开始躲躲闪闪,回答是否愿意时,声音也越来越弱。”王梅说,当时他们就觉得她可能不太愿意。在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一再追问下,女孩哭起来,她不知道未来的生活会因为这件事产生何种影响,也并不想给父亲捐肾。

  显然,这与中国传统认知中的“舍己救人”相悖。

  黄鑫淼特别强调,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不能被道德所裹挟。“传统的道德可能会误导公众,容易在不自觉中把这种‘舍己救人’的道德行为变为义务,这就迫使社会接受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你没有把你的器官捐献出来(给你的亲属),那你可能就是不道德的。某种压力就会以微妙的形式发生而影响到捐献的自愿性,这是很危险的。”

  “其实每个人都很重要,只要他不愿意,即便是在最后一刻,他都可以拒绝。”王梅分析说,在情理上这种事情肯定是无法通过的,但是在法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在伦理委员会方面,一般专家首先考虑的是活体捐肾手术的风险性,健康人的权益永远是第一位的。


  黄鑫淼介绍,器官活体来源最大的伦理学问题是“风险受益比”的评估问题。在伦理学上,不允许因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人。因此,必须依照相应的科学标准,进行综合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活体捐献器官才是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自治区伦理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0年~2012年,该机构累计审查肝肾移植共93例,其中肾移植83例。而新疆多家医院的粗略统计,目前全疆可以做血液透析的二甲、三甲医院有12家之多,每家的尿毒症患者在2000人左右。这些患者只有两条出路:换肾或者透析。

  两组数据相较之下,让王梅颇感无奈:活体器官移植并不能解决目前的需求,更应该依赖于器官捐献。遗憾的是,由于“死后留全尸”等传统观念的原因,后者仍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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